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某某公司2019年5月25日已经知道上诉人的身体会有今天的结果,因为通过入职健康体检、安全生产防护、职业病鉴定现场模拟检测及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都对上诉人产生了侵害。而且对上诉人有了侵害结果和侵害损失。一审法院要求通过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解决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自己是受到侵害所患疾病,不应该是工伤。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程爱军律师代理某某公司答辩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李某某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病而与某某公司产生争议,应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某通过侵权诉讼的方式,意图达到工伤(职业病)赔偿的目的,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爱军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某是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某某公司侵权,且认为其是因受到侵害所患疾病,不应该是工伤,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一方面李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另一方面,李某某诉请的事实均发生在其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因此,李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李某某在未提起劳动仲裁情况下直接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一审驳回李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程爱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