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玉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富阳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对该案作出了错误的认定。2016年4月17日,胡玉龙经人介绍到富阳公司应聘技术总监一职,在应聘过程中,胡玉龙声称自己毕业于畜牧兽医专业,有高级畜牧兽医师职称,对禽类病情的诊断与治疗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但相关证书放在了河南老家。鉴于此,富阳公司的人事部门与胡玉龙口头约定,留用胡玉龙试用期月工资10000元,并在试用期满前利用休息时间回河南老家取回相关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解除试用期,不再与富阳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但胡玉龙在试用期满后并未回河南老家取回相关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在富阳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富阳公司向胡玉龙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如不能取回相关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便立即与其解除试用,不再聘用也不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劳动报酬,并由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胡玉龙接到告知书后称:因自己的疏忽,现在一厂种鸡情况不好,等控制好后马上回家拿相关证书,若没有证书一分钱不要,自己走人。后胡玉龙又找各种理由延至8月4日才请假回河南取证书,但8月21日胡玉龙从河南回到富阳公司仍未取回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的情况下,胡玉龙自行离职。综上,该劳动争议的过错均属于被上诉人胡玉龙,富阳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
程爱军律师根据一审情况,针对上诉人的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首先,胡玉龙与富阳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胡玉龙在富阳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且富阳公司在诉状中也认可胡玉龙在富阳公司工作。既然劳动关系,那么欠法的工资应该足额支付。另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即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与证书的欠缺没有必然联系。
最终,二审法院接受程爱军律师的意见,认为富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程爱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