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刘某某上诉称,一、2015年上诉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为一处9级一处10级伤残,损失达11万余元。按照双方达成的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承诺书被上诉人仅赔偿6000元,显失公平。二、在协议的过程中,也存在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经济困难乘人之危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的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承诺书,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程爱军律师代表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双方达成的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承诺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能认为显失公平,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二、上诉人认为6000元没有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但是依照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程爱军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承诺书的达成不存在显示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