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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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民终227号

发布者:程爱军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2日 255人看过 举报

2018-07-1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聂后安因与被上诉人赵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2014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安全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格、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即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121270元。上诉人修建到六层并将楼顶屋面完工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迫停工。上诉人一审主张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260元结算,因墙面内、外粉刷及贴砖系被上诉人完成,扣减被上诉人自行施工的部分后,被上诉人还应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一审直接以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的结算方法和依据为由驳回,明显不妥。其次,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已建完六层封顶,其工程量通过现场勘测是可以计算的。即使上诉人没有完成内、外粉刷及砖贴项目,被上诉人也应支付修建到六层及封顶的劳务工程款。虽然双方没有结算,在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后,是可以通过鉴定程序确定的。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律师没有参与,因上诉人法律知识欠缺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没有释明经直判决明显不当。为维护合法权利,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程爱军律师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2015年1月22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被上诉人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双方不存在未结工程款。上诉人于2015年1月22日停止施工后,两年多都没有找被上诉人讨要工程款,充分说明工程款已足额支付,上诉人在一审中表明,是因其施工人员刘文早受伤一案才提起本案诉讼。二、上诉人以未进行造价鉴定为由否定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工程款已经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不需要造价鉴定。本案一审两次开庭,上诉人亦有律师代理诉讼,不能以法律知识欠缺为由未提出鉴定申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认可程爱军律师的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程爱军,长江大学副教授,校办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专利代理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16202435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14210201620243577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