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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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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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0944次举报

工伤事故赔偿表A

项目

等级

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死亡

6个月

30%—50%

20倍




一级




27个月

90%


二级




25个月

85%


三级




23个月

80%


四级




21个月

75%


五级




18个月

70%———选择适用——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60%———选择适用——15个月

七级




13个月


12个月

八级




11个月


9个月

九级




9个月


6个月

十级




7个月


3个月

无级







说明

1、以职工因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而死亡的或者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可享受该待遇。(第39条)

1、发放对象: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标准: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加10%

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3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或者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可享受该待遇。(第39条)

1、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

2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可享受该待遇。(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不享有该待遇)

(第39条)

1、以工伤人员的本人月工资(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低于4331×《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保险基金补足。24-22-20-18-16-14-12-10-8-6

(市政府贯彻《社保》调整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有效期5年)

1、以工伤人员的本人月工资为计发基数,按月发放。

214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津贴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56级,保留劳动关系且无法安排工作的,支付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津贴。

3、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5—36条)

156级,伤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710级,合同期满终止或伤者提出解除,可获补助金。

2、支付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

3伤者本人提出解除,且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足年限每减一年,补助金减20%,但属《劳合法》38条情形除外。

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费

医疗费

工伤

康复费

住院

伙食

补助费

交通

食宿费

(外地    就医)

生活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