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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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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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撤销?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6次举报


案情简介

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该案执行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故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并对社会起到引导示范——为躲债无偿放弃财产不可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一是存在合法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四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三、离婚没有真假,债务无法逃避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