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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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要担责任吗?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3次举报

为图存取款方便,丁莉与兄嫂三人共用一张银行卡。就是这样一个细节,让丁莉错失万元,还需承担责任。2016年十一长假过后,丁莉发现其银行卡在外地被人盗刷,卡里莫名少了1万余元。在与银行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后丁莉诉至法院。

 庭审中,丁莉表示,10月10日自己嫂子在ATM机取款后发现借记卡余额不对,少了1万余元。第二天丁莉便去银行查询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显示,9月30日晚22时50分曾有人在香港通过ATM取现的方式取走了1万余元,而当晚19时、次日凌晨0时许,丁莉的兄嫂还曾使用该卡在本市取款和转账,故认为发生在香港的取款系盗刷,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1万余元。

 银行则认为,根据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密码相符的交易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转借等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该卡之所以被盗刷是由于丁莉对借记卡密码保管不当,丁莉与兄嫂三人共用一张银行卡所致。此外,持卡人丁莉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未及时报案,不能证明案发时卡在自己身边,故不同意丁莉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银行赔偿丁莉损失7000余元。

律师说法

 问:为什么银行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浦东法院认为,9月30日晚22时50分的借记卡取款交易发生在香港,而其前后较短时间内,该借记卡在上海均有使用记录,尤其是10月1日0时23分的交易,距香港取款仅隔1小时33分,以目前的交通方式尚无法在该时间段内从香港到达上海,故两处交易显然非同一张卡操作完成。

  银行一方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对于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加以识别,应对丁莉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丁莉作为持卡人,对该卡及相应账户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其借记卡由三人共同使用,违背了章程中借记卡须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三人各自使用账户资金后又互不告知,对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以致盗刷发生10天后方才知晓,其不谨慎的用卡方式,势必增加卡被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因此需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针对当前多发的复制、盗刷银行卡的违法犯罪现象,持卡人应当根据银行卡章程的规定,由本人使用银行卡并妥善保管密码。使用时持卡人应当提高警惕,如在输入密码的过程进行遮挡、开通余额变动提醒功能等。一旦发现资金异常变动,应第一时间挂失及报警,及时前往就近ATM操作,证明银行卡在持卡人身边,并保存好交易凭条等相关证据。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