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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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7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平,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普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x祥因与被上诉人卢x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6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x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虽然划入动迁范围,但是动迁工作仍然在进行,其居住行为未构成妨害,也不会对卢x平造成影响。其经济困难,没有其他居所,搬离涉案房屋没有可行性。卢x平作为其亲属,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其提供帮助,承担相应费用。此外,法院既然认定其享有居住权利,那么就不存在排除妨害之说。假设法院支持排除妨害一说,卢x平也应当给其一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卢x平答辩称:沈x祥拒绝搬离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妨害。沈x祥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其只是出于照顾让沈x祥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房屋面临拆迁,其作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沈x祥搬出系争房屋。退一步而言,即使沈x祥对系争房屋有居住权,也应当配合征收拆迁工作,搬离系争房屋,至于征收补偿利益问题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沈x祥的拒绝搬离的行为不但影响动迁工作的推进,还会减少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此外,其无义务也无能力为沈x祥提供帮助。其收入不高,其哥哥卢某是三级残疾人,需要其照顾。沈x祥有退休工资,还有两个儿子,完全可以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其次,沈x祥是其外婆收养的儿子,其对沈x祥并无赡养和照顾的义务。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卢x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x祥从本市XX弄XX号XX层XX层后间房屋搬离。

  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沈x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所属物品从本市XX弄XX号XX层XX层后间房屋内迁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沈x祥居住的系争房屋已被征收,沈x祥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将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影响。一审判决沈x祥从系争房屋内迁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现沈x祥上诉称其未构成妨害缺乏依据。至于沈x祥所称其无其他居所,并要求卢x平提供帮助及其应当享有拆迁补偿利益,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沈x祥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沈x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