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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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继承纠纷,胜诉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某,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普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某1,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1、张某1共有、继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普军、被告李某1及被告李某1、张某1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大同路房屋)和张某2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街支行的存款,由原告继承40%。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继承上述遗产的20%-25%,即约37万元-46万元(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张某2大同路房屋份额价值约为500,000元,银行存款为1,356,724.52元,遗产价值合计为1,856,724.5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张某2登记结婚,2021年2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离婚后,张某2要求原告继续给他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洗澡、按摩、买衣服、陪伴他等家务和陪护,并说以后也不会亏待原告。鉴于张某2年事已高,身体有病,又没有其他人照顾他,原告就答应了。除同住期间外,原告两三天给他买一次菜(包括洗菜和做菜)、打扫卫生和洗衣服,每周给他洗一次澡。张某2生病期间(主要是胃病、腰痛、高血压和感冒),除了陪他去看病和拿药外,还要和他同住陪护他。除了生病期间陪护外,原告应张某2的要求,还有两次和他同住,同住时间分别约为两月和一月。另外,原告叫师傅给张某2的卫生间做防漏水维修和安装热水器,还更换了洗衣机、购买了沙发床和衣服。为避免其孤寂,日常还要和张某2保持电话联系。2022年7月13日上午,原告给张某2打电话没人接,就打电话叫邻居江某等人去看一下,邻居发现张某2不对劲就打电话告诉原告,原告向单位请假后很快赶到张某2屋内,后来用120急救车又将其送到七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又将张某2遗体放到殡仪馆,并购买了1,500元的寿衣,花了520元雇人给他穿上。被告在接到社区组长的通知后到下午四点多才赶到殡仪馆。从原告与张某2结婚至其过世,主要由原告负责家务和照顾张某2,被告未探望和照顾过其父张某2,几乎与其父断绝联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可以继承张某2的遗产。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某1、张某1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全部遗产由被告李某1继承,大同路房屋由两被告共同所有。张某2虽然有三段婚姻,但他性格暴躁,无法与人相处,所以成年后大部分时间均是一个人独立生活,被告夫妻俩逢年过节约其出来吃饭、会面,所以张某2不需要,也不会让别人提供抚养性质的劳务。即使原告有短期的一般照顾行为也不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原告向某没有分得遗产的任何权利,其没有给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上提供主要扶助。被继承人张某2有退休工资,每月5,000多元,且有自己的住房,足够自己生活所需,不需要别人经济上抚养。张某2仅有一些慢性胃病、高血压等长期不影响生活的老年病,其自己独立生活、自由出行,连拐杖都不需要。疫情期间张某2自己独自居住、独立生活,没有任何身体不适,可以证明张某2不需要别人抚养。向某没有在张某2生前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反而向某因为外面房租贵,白吃白住在张某2家里一个月,赶都赶不走。根据《原告向某同意不赖在张某2家里的承诺书》显示,原告赖在张某2家里的一个月,理由是没有找到住处,而张某2坚决让她搬走,同住一个月为保姆雇佣关系。两被告不认可原告照顾张某2的事实,原告也没有送张某2到殡仪馆。寿衣是原告当天在医院买的。当天被告夫妻下午赶到时,原告已经离开医院。双方是在张某2家里碰头,原告就急着索要寿衣费用,被告马上加了原告微信,把钱给了向东玉,并且多付了一点钱表示感谢。被告李某1在和原告的微信聊天中说的是感谢原告打了120电话,同时对原告婚内期间的感谢,因张某2脾气暴躁,原告可能受了委屈,表示官司结束个人给予赠与、感谢,是对原告情绪上的安抚,是微信里面的客气话,但不是原告有继承权。微信里说的很清楚,“等官司打好”,才会表示感谢,官司打好就是等原告继承了张某2所有财产再个人表示一个谢意,一个是继承关系,一个是继承后的私人赠与关系。原告还是不依不饶,不断的索要,不断的讲理由。原告一共发了大概30条微信,全部是要钱,一开始要50万元,然后要30万元,接着要20万元,后来她女儿打电话要10万元。在原告的反复骚扰和敲诈后,被告李某1也生气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张某2与李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李某1,后双方离婚。张某2与案外人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5月27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22日登记离婚,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张某2于2020年登记结婚,于2021年2月20日登记离婚,未生育子女。2022年7月13日,张某2猝死。张某2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1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

  大同路房屋登记在张某2、张某1和李某1三人名下。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XXXXXXXXXXX********)2022年7月13日余额1,087.84元,截止2022年12月20日又产生津贴、利息,总计余额1,629.82元。张某2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XXXXXXXXXX********)2022年7月13日余额89,941.13元,李某1于2022年8月11日取现48,000元,同日存折转存1,252,611.67元,余额1,301,557.70元,2022年8月14日进入养老金5,537.30元。该账户在2022年8月11日以后由被告李某1陆续取现、存入其个人账户或张某1账户,总计1,355,052元,截止2022年8月21日该账户余额37元。

  原告为证明其照顾张某2,提供了通话记录(以证明其经常打电话给张某2、关心张某2的日常生活)、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为张某2代购了沙发床、棉衣),并申请证人江某、杨某到庭作证。江某称其系小区保洁,其看到原告买菜送来,熟悉了就打个招呼,张某2家里没去过,也不知道原告在家如何照顾。7月13日原告打电话给其,叫其去看看张某2,证人就去了,发现张某2坐在沙发上,就叫了邻居一起。然后原告来了,一起送到七院,在医院买的寿衣。殡仪馆没有跟着去。杨某称其系原告朋友,其工作一个月休息两天,会陪着原告去张某2家里,看到原告给张某2洗脚、按摩。其他的事情不清楚。

  原告为证明被告李某1认可其照顾张某2,提供了双方见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原告问:“我这几年照顾你爸,他自己说以后养老会给我个保障的、如今他突然去世,相信你是个孝子儿子、会给阿姨个交代吧?”“我照顾你爸几年了,你能帮帮我吗?”李某1问:“啥事?”原告说:“你爸在生的时候答应给我五十万养老金,他突然走了,你给我拿二十万吗?”被告说:“我一个失业人哪有这么多钱”原告说:“我照顾你爸的时候,你爸答应给我养老金的,所以这几年来我一直照顾他,你爸留下的财产几百万,你怎么不愿意给我一点点呢。”被告李某1回复:“我一直感谢你照顾他,怎么又开始说这些了”。原告说:“你爸年龄大了我照顾他很辛苦,我希望你们商量商量,我跟你说过我没有养老金,我老来生活很困难的,希望你们同情一下。”被告李某1回复:“等官司打好,上次不是和你说清楚了么”。原告问:“你的意思拿到你爸会拿二十万给我对不对,大概要多久。”被告李某1回复:“我自己估计半年,但要看律师和法院了,现在法院在做调查”后,原告又微信联系被告李某1,说:“我同事说,这几年来你爸一直我照顾可以拿到你爸一部分的财产我不想那样做,你说你没工作也不容易、我能拿到你给我二十万我满足了,我们乡下生活费不高”。被告回复:“保重身体,等官司打好”。后,原告微信联系被告,问:“……我刚才问过女儿,女儿给你打电话说起我跟你爸的事,说你答应我十万对不对啊?”被告李某1回复:“嗯,要官司打好。我爸结婚离婚很多次,外面女人也很多,每个像你这样问我要钱……我是不是要买房养她们啊!!”

  被告为证明张某2不需要向某照顾、向某并未提供抚养,提供了张某2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以证明张某2仅有慢性胃病、高血压等老年病)、2021年8月16日张某2写下的纸条(内容为“一、不需要你做保姆二、你找到房子就搬出去”,原告在上述字句后写下“我同意你的意见”的字样,以证明原告系赖在张某2的房子里,短暂居住在张某2处,张某2抚养照顾原告。)

  另查,被告李某1曾就张某2的遗产以向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79331号,后李某1撤回起诉。

  庭审中,原告主张大同路房屋价值161万元,被告李某1、张某1主张房屋价值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摘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动产登记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列表、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张某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2022)沪0115民初79331号案件卷宗材料、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2生前未立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2去世时,李某1作为张某2的儿子,系其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向某是否有权分得张某2的部分遗产。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所谓“扶养较多”,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本案中,根据各方陈述和在案证据,向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往来较多,对张某2的生活亦有帮助,在张某2生命垂危之际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实属难得,然而感情亲密程度并不是能否分得遗产的法定标准。被继承人张某2有收入来源,在经济上独立自主,其长期独居,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需要依靠他人的经济扶助或生活扶养,日常生活并不依赖他人,亦无需他人进行特殊照顾。向某与张某2的往来和帮助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扶养较多”的情形,现向某以存在事实抚养要求继承部分遗产,本院难以支持。考虑到向某确实在日常生活中对张某2多有照顾,在张某2生命垂危之际能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代为购买寿衣妥善安排在院事宜,被告酌情给予向某一定的补偿亦不为过,该补偿应与向某所付出的劳务相适应。关于张某2的遗产,一是大同路房屋中的份额,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就大同路房屋,原、被告未能就其价值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市场行情酌定房屋价值152万元,张某2享有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折算为506,666.67元),该份额由被告李某1继承为宜;就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经本院核算,扣减多发的养老金5,537.30元后为1,344,182.62元。就被告李某1支付的补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遗产的数量、种类、原告提供帮助的程度等的基础上酌情确定1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中属于张某2的份额由被告李某1继承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由被告李某1、被告张某1共同所有;

  二、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2022年12月20日余额1,629.82元及利息、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2022年8月21日余额37元及利息归被告李某1继承所有;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由李某1支取的1,355,052元扣减多发的养老金5,537.30元后由被告李某1继承所有;

  三、被告李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某补偿款1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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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