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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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13民初17797号 原告:A,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4.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