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13民初17797号 原告:A,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4.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