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115民初1869号 原告:A,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A与被告B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