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2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张冲一家游艇公司的员工。2011年4月3日晚,正在休假的他和朋友小聚,一起吃饭喝酒。当晚9时30分许,张冲驾驶公司的轿车驶上公路,不料在一个转弯处撞上前方直行车辆,致使对方车内的吴先生受伤。后经鉴定,张冲驾车时已达醉酒程度,吴先生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吴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张冲和游艇公司连带赔偿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12万元赔偿款付至法院。
去年6月,保险公司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将张冲和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冲还款12万元,游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对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载明,“张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据此可以确定张冲具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醉酒驾驶,二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最后,法院确认保险公司有权向张冲行使追索权。但由于游艇公司并非交通事故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冲行使追索权?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
但由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因此该条款并不能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在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张冲一家游艇公司的员工。2011年4月3日晚,正在休假的他和朋友小聚,一起吃饭喝酒。当晚9时30分许,张冲驾驶公司的轿车驶上公路,不料在一个转弯处撞上前方直行车辆,致使对方车内的吴先生受伤。后经鉴定,张冲驾车时已达醉酒程度,吴先生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吴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张冲和游艇公司连带赔偿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12万元赔偿款付至法院。
去年6月,保险公司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将张冲和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冲还款12万元,游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对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载明,“张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据此可以确定张冲具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醉酒驾驶,二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最后,法院确认保险公司有权向张冲行使追索权。但由于游艇公司并非交通事故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冲行使追索权?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
但由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因此该条款并不能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在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