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6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日,27岁的小梅应聘进入该旅行社担任线路操作员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岂料,在2个月后,身感不适的小梅去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属妊娠状态,遂断断续续开始请假休息。岂料,旅行社得知小梅怀孕后,在同年11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梅劳动关系。但小梅还是按期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及诊断意见书寄送给旅行社。
2013年12月中旬,小梅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由该旅行社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等。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小梅以介绍客户的形式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梅之诉不认可。最后,法院支持了小梅的诉请。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小梅与该旅行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小梅为证明与旅行社自2013年9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及工作内容,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为证。而旅行社为证明未与小梅建立劳动关系,提供旅游意向合同及佣金明细为证。但双方均确认小梅的预产期,为2014年7月2日。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现小梅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能证明为旅行社从事旅游线路操作的工作,属旅行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通过银行获取旅行社支付的报酬,法院确认小梅与旅行社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旅行社以小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遂法院判决应当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小梅支付双倍工资的及支付拖欠工资2.7万余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日,27岁的小梅应聘进入该旅行社担任线路操作员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岂料,在2个月后,身感不适的小梅去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属妊娠状态,遂断断续续开始请假休息。岂料,旅行社得知小梅怀孕后,在同年11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梅劳动关系。但小梅还是按期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及诊断意见书寄送给旅行社。
2013年12月中旬,小梅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由该旅行社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等。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小梅以介绍客户的形式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梅之诉不认可。最后,法院支持了小梅的诉请。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小梅与该旅行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小梅为证明与旅行社自2013年9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及工作内容,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为证。而旅行社为证明未与小梅建立劳动关系,提供旅游意向合同及佣金明细为证。但双方均确认小梅的预产期,为2014年7月2日。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现小梅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能证明为旅行社从事旅游线路操作的工作,属旅行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通过银行获取旅行社支付的报酬,法院确认小梅与旅行社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旅行社以小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遂法院判决应当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小梅支付双倍工资的及支付拖欠工资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