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熊普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94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妻子包“二爷”,丈夫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3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高女士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丈夫卢先生是事业单位的小职员,双方结婚多年,但无小孩。2012年6月,丈夫发现高女士有外遇,对方是公司的小白脸。经调查,令卢先生更为吃惊的是,在2010年9月,高女士从自己的账户划走160万元,在黄浦区为小白脸地区购置了一套房屋。

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卢先生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提起诉讼,要求对高女士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10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高女士未征得丈夫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卢先生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1、问:卢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本案中,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的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 “重大理由”事项。

2、问: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高女士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丈夫卢先生是事业单位的小职员,双方结婚多年,但无小孩。2012年6月,丈夫发现高女士有外遇,对方是公司的小白脸。经调查,令卢先生更为吃惊的是,在2010年9月,高女士从自己的账户划走160万元,在黄浦区为小白脸地区购置了一套房屋。

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卢先生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提起诉讼,要求对高女士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10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高女士未征得丈夫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卢先生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1、问:卢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本案中,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的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 “重大理由”事项。

2、问: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