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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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65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在某投行任职的钱先生与梅女士相识并恋爱。2010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11月,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为稳固婚姻,2012年6月梅女士与钱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离婚,男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净身出户” 。2012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婚房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0月,梅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10月,钱先生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男方购买的婚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净身出户”的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律师说法:

1、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协议中以财产归属限制男方离婚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女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获得的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男方同意。因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2、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婚房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60%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父母月工资的20-30%计算。本案中,男方月工资为20000元,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4000元;女方月工资为40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在某投行任职的钱先生与梅女士相识并恋爱。2010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11月,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为稳固婚姻,2012年6月梅女士与钱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离婚,男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净身出户” 。2012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婚房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0月,梅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10月,钱先生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男方购买的婚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净身出户”的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律师说法:

1、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协议中以财产归属限制男方离婚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女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获得的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男方同意。因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2、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婚房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60%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父母月工资的20-30%计算。本案中,男方月工资为20000元,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4000元;女方月工资为40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