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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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有继承权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0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秦老伯在上世纪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支内,在陕西西安工作。几十年过去,思乡之情暂浓。现在与老妻都已退休,便想重回故乡。想到家乡中父母遗有老宅,便想修缉后落脚。不料遭到妹妹秦老太的极力反对。秦老太自有道理,她拿出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称老宅已被遗赠给儿子张心继承。正当兄妹两人争得不可开交之时,却又冒出一个自称是真正“亲生长女”的李老太。李老太言词灼灼:“当年,父母由于受重男轻女,无子不能独立门户接受家产思想的影响,母亲背着父亲将同产房内付不起产费的男孩即秦老伯认为亲生子,而将自己作为养女。”李老太说,一直到了知识青年下乡后,才从姑妈处得知该事实,并得到了父母的认可。所以,父母遗下的房产,自己理所当然也有一份。

秦老伯的母亲早在上世纪70年代去世,而其又在西安工作,故父亲秦啸的晚年生活由妹妹秦老太照顾较多。为念父女之情,秦嘨于1997年自书“朴据”一份,载明“立拨据人秦啸,曾祖建有六行堂住宅一座,传下至我父。……时代变迁风雨过程,本人年迈85年,身弱,蒙回顾末清时代拟开展四堂六世界制度,即田房屋产采用子孙传代制,……。四心六世界以轮换制推换以交接制”。落款处签署“立此朴据受据人秦嘨”,“授堂人张心(即秦老太之子)”。

李老太年幼时确是秦老伯夫妇的“养女”,并有秦姓之名。但相关户籍资料载明,李老太于1954年6月迁入李家,改姓李。1958年后至外省工作。李老太自己介绍,她户籍迁入李家是事实。但随着长大,乡里人都说自己长得与秦老伯越来越相像,还引起了周围群众风言风语。后由于上学等原因,才迁入李家居住,但是生活费、教育费均由秦老伯负担。与李家仅是寄养关系。

法院认为,现经审查由秦老太母子提供的秦啸所书“朴据”之形式及内容,该“朴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在内容中虽出现了较多旧制时的陈述且在落款处的授堂人和受据人签名出现颠倒,但基本意思明确,即秦啸立“朴据”将祖传六行堂房屋授予张心,因秦啸他处并无祖传房屋,六行堂即应指系争房屋,故上述“朴据”实质即为秦啸所立遗嘱且具有遗嘱效力。但张心同意与秦老伯合理分割遗产。关于李老太争房产一节,根据现有证据,其幼年曾为秦啸夫妇养女,后来将户籍迁至李家,姓名也作出更改,登记与户主关系为长女,结合其此后在李家生活等事实,应认定李老太与秦啸夫妇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已解除。确认李老太无权就系争房屋主张继承及分割。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老伯和张心分别继承秦啸遗产的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问:养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答:如果收养关系是依法确立,或者成立事实的收养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延续到养父母去世,一般情况下,作为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本案中,虽然李老太与秦啸曾经确立过收养关系,但由于李老太与秦啸的收养关系在秦啸生前已解除,解除收养关系后李老太也未对秦海啸尽过赡养义务,所以李老太无权要求继承秦啸的遗产。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秦老伯在上世纪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支内,在陕西西安工作。几十年过去,思乡之情暂浓。现在与老妻都已退休,便想重回故乡。想到家乡中父母遗有老宅,便想修缉后落脚。不料遭到妹妹秦老太的极力反对。秦老太自有道理,她拿出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称老宅已被遗赠给儿子张心继承。正当兄妹两人争得不可开交之时,却又冒出一个自称是真正“亲生长女”的李老太。李老太言词灼灼:“当年,父母由于受重男轻女,无子不能独立门户接受家产思想的影响,母亲背着父亲将同产房内付不起产费的男孩即秦老伯认为亲生子,而将自己作为养女。”李老太说,一直到了知识青年下乡后,才从姑妈处得知该事实,并得到了父母的认可。所以,父母遗下的房产,自己理所当然也有一份。

秦老伯的母亲早在上世纪70年代去世,而其又在西安工作,故父亲秦啸的晚年生活由妹妹秦老太照顾较多。为念父女之情,秦嘨于1997年自书“朴据”一份,载明“立拨据人秦啸,曾祖建有六行堂住宅一座,传下至我父。……时代变迁风雨过程,本人年迈85年,身弱,蒙回顾末清时代拟开展四堂六世界制度,即田房屋产采用子孙传代制,……。四心六世界以轮换制推换以交接制”。落款处签署“立此朴据受据人秦嘨”,“授堂人张心(即秦老太之子)”。

李老太年幼时确是秦老伯夫妇的“养女”,并有秦姓之名。但相关户籍资料载明,李老太于1954年6月迁入李家,改姓李。1958年后至外省工作。李老太自己介绍,她户籍迁入李家是事实。但随着长大,乡里人都说自己长得与秦老伯越来越相像,还引起了周围群众风言风语。后由于上学等原因,才迁入李家居住,但是生活费、教育费均由秦老伯负担。与李家仅是寄养关系。

法院认为,现经审查由秦老太母子提供的秦啸所书“朴据”之形式及内容,该“朴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在内容中虽出现了较多旧制时的陈述且在落款处的授堂人和受据人签名出现颠倒,但基本意思明确,即秦啸立“朴据”将祖传六行堂房屋授予张心,因秦啸他处并无祖传房屋,六行堂即应指系争房屋,故上述“朴据”实质即为秦啸所立遗嘱且具有遗嘱效力。但张心同意与秦老伯合理分割遗产。关于李老太争房产一节,根据现有证据,其幼年曾为秦啸夫妇养女,后来将户籍迁至李家,姓名也作出更改,登记与户主关系为长女,结合其此后在李家生活等事实,应认定李老太与秦啸夫妇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已解除。确认李老太无权就系争房屋主张继承及分割。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老伯和张心分别继承秦啸遗产的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问:养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答:如果收养关系是依法确立,或者成立事实的收养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延续到养父母去世,一般情况下,作为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本案中,虽然李老太与秦啸曾经确立过收养关系,但由于李老太与秦啸的收养关系在秦啸生前已解除,解除收养关系后李老太也未对秦海啸尽过赡养义务,所以李老太无权要求继承秦啸的遗产。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