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60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0年,唐X与王XX入爱河。在2004年8月底,他俩与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价为62万余元。除支付定金2万元及过户当日支付17万余元,向银行贷款43.4万元。房屋产权人为唐X及女友王XX。
2006年,正当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王XX却意外发现唐X另有“新欢”。无法咽下这口气的王XX,拿了几件换洗衣服离开该房屋……
2013年3月,唐X向法院诉称,该房屋是他和母亲用积蓄缴纳首付款19万元,此外他向银行贷款43.4万元。2004年7月,王XX从上海某艺术院校毕业,为帮助她毕业后落户上海,他出于同情让23岁的王XX将户口迁入,办产证时把王XX姓名加为产权人。唐X还称,该房一直是他来还贷,请求判令房产证去掉王XX名字。
法庭上王XX辩称,当初购买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而购房款并非唐X一人出资,而是双方出资共同还贷的。自己首付了4万元,直至2006年因男友唐X移情别恋,自己才愤然离开,分手后唐X前去北京发展,把房屋出租以租金还贷,房租收益远超应还贷款,因此该时段贷款也应认定共同偿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不存在唐X所称的独享产权。
审理中估价公司对该房屋作价值评估,房屋市价为243万元,折合3.38万元/平方米。双方对该评估价没有异议,但对购房首笔付款及定金说法存异。
法院认为,唐X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的总数尚不及唐X存入银行的首付款数额,而王XX则提供当日从银行提取过钱款的凭证,上述钱款相加与唐X存入银行的钱款总数相当。可见唐X支付首付款包含有王XX钱款,因此法院认定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属两人共同出资,但唐X出资占大部分。
法院还认为,唐X与王XX将购买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共同共有。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唐X出资,该房屋应判归唐X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唐X支付王XX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律师说法
问:为什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在分割时不是平均分割?
答:涉案房产虽然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但当时购买房产时双方是恋人关系,并不是夫妻,所以分割时不能平均分割,而是需要考虑双方购买房产的各自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所做的贡献等情况确定各自的分割比例。本案中唐X出资较多,并且也对房屋进行了日常管理,而王XX出资较少,所以法院酌情确定唐X给予王XX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0年,唐X与王XX入爱河。在2004年8月底,他俩与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价为62万余元。除支付定金2万元及过户当日支付17万余元,向银行贷款43.4万元。房屋产权人为唐X及女友王XX。
2006年,正当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王XX却意外发现唐X另有“新欢”。无法咽下这口气的王XX,拿了几件换洗衣服离开该房屋……
2013年3月,唐X向法院诉称,该房屋是他和母亲用积蓄缴纳首付款19万元,此外他向银行贷款43.4万元。2004年7月,王XX从上海某艺术院校毕业,为帮助她毕业后落户上海,他出于同情让23岁的王XX将户口迁入,办产证时把王XX姓名加为产权人。唐X还称,该房一直是他来还贷,请求判令房产证去掉王XX名字。
法庭上王XX辩称,当初购买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而购房款并非唐X一人出资,而是双方出资共同还贷的。自己首付了4万元,直至2006年因男友唐X移情别恋,自己才愤然离开,分手后唐X前去北京发展,把房屋出租以租金还贷,房租收益远超应还贷款,因此该时段贷款也应认定共同偿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不存在唐X所称的独享产权。
审理中估价公司对该房屋作价值评估,房屋市价为243万元,折合3.38万元/平方米。双方对该评估价没有异议,但对购房首笔付款及定金说法存异。
法院认为,唐X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的总数尚不及唐X存入银行的首付款数额,而王XX则提供当日从银行提取过钱款的凭证,上述钱款相加与唐X存入银行的钱款总数相当。可见唐X支付首付款包含有王XX钱款,因此法院认定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属两人共同出资,但唐X出资占大部分。
法院还认为,唐X与王XX将购买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共同共有。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唐X出资,该房屋应判归唐X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唐X支付王XX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律师说法
问:为什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在分割时不是平均分割?
答:涉案房产虽然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但当时购买房产时双方是恋人关系,并不是夫妻,所以分割时不能平均分割,而是需要考虑双方购买房产的各自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所做的贡献等情况确定各自的分割比例。本案中唐X出资较多,并且也对房屋进行了日常管理,而王XX出资较少,所以法院酌情确定唐X给予王XX房屋折价款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