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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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去年5月25日中午,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货车与一家物流公司承运的路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虎轿车受损。后经交警支队认定,汽车运输公司负全责。经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路虎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20余万元。物流公司在花费21万余元维修费后,以110余万元的价格买下这辆路虎汽车。

物流公司认为,受损路虎轿车作为尚未出售的商品,其实际的价值损失除修复费用外还包括贬值损失。物流公司作为受损商品车的承运人,对承运的商品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商品车损坏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流公司申请,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将该路虎车的修复费用确定为20余万元,贬值损失为30%。为此,物流公司支付了评估费、资料费4800元、拆检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受损车辆的赔偿应由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所有人主张,物流公司不是路虎的所有权人,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交通费、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输费、拆检费、评估费均不予认可。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路虎汽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答:贬值损失系财物遭受侵害后不能完全回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本起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系尚未出售的商品车,虽可修复后使用,但使用寿命和整体性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按惯例修复后的商品车销售后不具有质量保证期内的索赔权等,另外,事故修复车辆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均会对其销售价格产生影响,故贬值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原告物流公司要求被告运输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买受受损车辆发票,结合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贬值损失为30%的结论,法院认定该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33.9万余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去年5月25日中午,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货车与一家物流公司承运的路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虎轿车受损。后经交警支队认定,汽车运输公司负全责。经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路虎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20余万元。物流公司在花费21万余元维修费后,以110余万元的价格买下这辆路虎汽车。

物流公司认为,受损路虎轿车作为尚未出售的商品,其实际的价值损失除修复费用外还包括贬值损失。物流公司作为受损商品车的承运人,对承运的商品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商品车损坏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流公司申请,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将该路虎车的修复费用确定为20余万元,贬值损失为30%。为此,物流公司支付了评估费、资料费4800元、拆检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受损车辆的赔偿应由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所有人主张,物流公司不是路虎的所有权人,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交通费、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输费、拆检费、评估费均不予认可。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路虎汽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答:贬值损失系财物遭受侵害后不能完全回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本起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系尚未出售的商品车,虽可修复后使用,但使用寿命和整体性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按惯例修复后的商品车销售后不具有质量保证期内的索赔权等,另外,事故修复车辆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均会对其销售价格产生影响,故贬值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原告物流公司要求被告运输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买受受损车辆发票,结合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贬值损失为30%的结论,法院认定该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33.9万余元。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