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3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由于染病,佳佳的母亲去世了,没过几个月,佳佳的外婆也因病去世了。由于佳佳的母亲是独生女儿,而佳佳的外公也早几年就已经去世了,所以,佳佳就成了外婆唯一的直系血亲,拥有了法定继承权。佳佳的外婆家境富裕,除了拥有房产之外,银行账户内还有多笔共计人民币386万元的巨额存款,另外还有不少金银首饰、珠宝玉器。为了治疗疾病及办理后事的需要,佳佳的外婆在生病期间陆续从银行取出了80余万元,并且立下字据就自己身后事的处理及房产问题做了安排,但没有涉及到其他的财产。在佳佳的外婆病重期间,主要是她的姐姐和弟弟两人在照料,之后的丧葬事宜,也是两人打理的,佳佳的外婆在弥留之际,将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交给了两位老人保管。
之后,佳佳的父亲找到两位老人,要求作为佳佳的法定代理人继承遗产,却意外发现两位老人在佳佳外婆去世前,从银行取走了270余万元的巨款,目前,银行账户中只留下了30万元左右的财产,两位老人只同意这30万元作为遗产由佳佳继承。为了维权,佳佳将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提出,佳佳外婆生前亲自取出的80余万元,原告不作为遗产提出主张,但可以证明她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墓穴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在她死亡前,两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意的情况下,利用掌管身份证、存款账户信息的机会取走其名下大笔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如数返还。两名被告则表示,虽然佳佳的外婆生前未就存款作出书面表示,但她将身份证、存折密码交予被告,表明其已将存款赠与被告,不同意返还;其他的财产则同意作为遗产由原告继承。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确认了佳佳的继承权,并判决两名被告返还已经取走的存款。
以案说法:
问:佳佳是否有权继承外婆的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丈夫、女儿均先于其死亡,原告佳佳系她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可代位继承遗产。老人去世后,原告佳佳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依法可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
问:老人将身份证及存折交给自己姐姐和弟弟是否是赠与?
答: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在佳佳外婆病重期间,自知不久于人世,故立下字据处理其身后事宜(包括房产),表明她意识清晰;被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她死亡前半年,期间未发生需要动用大额钱款的事实,若她有意处理巨额存款的话,必定会有所交代;被告虽依据她的身份证及存款密码提取钱款,但并不意味她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佳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该钱款主张权益。
问: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由于染病,佳佳的母亲去世了,没过几个月,佳佳的外婆也因病去世了。由于佳佳的母亲是独生女儿,而佳佳的外公也早几年就已经去世了,所以,佳佳就成了外婆唯一的直系血亲,拥有了法定继承权。佳佳的外婆家境富裕,除了拥有房产之外,银行账户内还有多笔共计人民币386万元的巨额存款,另外还有不少金银首饰、珠宝玉器。为了治疗疾病及办理后事的需要,佳佳的外婆在生病期间陆续从银行取出了80余万元,并且立下字据就自己身后事的处理及房产问题做了安排,但没有涉及到其他的财产。在佳佳的外婆病重期间,主要是她的姐姐和弟弟两人在照料,之后的丧葬事宜,也是两人打理的,佳佳的外婆在弥留之际,将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交给了两位老人保管。
之后,佳佳的父亲找到两位老人,要求作为佳佳的法定代理人继承遗产,却意外发现两位老人在佳佳外婆去世前,从银行取走了270余万元的巨款,目前,银行账户中只留下了30万元左右的财产,两位老人只同意这30万元作为遗产由佳佳继承。为了维权,佳佳将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提出,佳佳外婆生前亲自取出的80余万元,原告不作为遗产提出主张,但可以证明她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墓穴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在她死亡前,两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意的情况下,利用掌管身份证、存款账户信息的机会取走其名下大笔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如数返还。两名被告则表示,虽然佳佳的外婆生前未就存款作出书面表示,但她将身份证、存折密码交予被告,表明其已将存款赠与被告,不同意返还;其他的财产则同意作为遗产由原告继承。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确认了佳佳的继承权,并判决两名被告返还已经取走的存款。
以案说法:
问:佳佳是否有权继承外婆的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丈夫、女儿均先于其死亡,原告佳佳系她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可代位继承遗产。老人去世后,原告佳佳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依法可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
问:老人将身份证及存折交给自己姐姐和弟弟是否是赠与?
答: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在佳佳外婆病重期间,自知不久于人世,故立下字据处理其身后事宜(包括房产),表明她意识清晰;被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她死亡前半年,期间未发生需要动用大额钱款的事实,若她有意处理巨额存款的话,必定会有所交代;被告虽依据她的身份证及存款密码提取钱款,但并不意味她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佳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该钱款主张权益。
问: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