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115民初27772号 原告:A,男,1976年2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A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