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八十的应老汉1951年和李某结婚,生育了一子一女。女儿1岁时,他外出一走就是6年。1964年,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生活,女儿则由母亲抚养。原本指望儿子养老的应老汉没有想到,儿子不幸死于心肌梗塞,先他一步离开人世。之后不久,应老汉的前妻也撒手人寰。
随着年岁增长,应老汉深受肺气肿和哮喘病的折磨,经常需要吃药住院,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实在无力承担。于是,他想到了久未谋面的女儿小应。他向女儿提出赡养要求,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应,便将女儿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法官耐心地做起了对女儿小应的劝导工作。他说,虽然当年应老汉没有很好地尽责,但毕竟是父亲;而且对于老人来说,小应已是他唯一的亲人,所以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从情感上,她都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小应支付父亲上一年度的医药费,同时从当年起,应老汉所有的医药费由女儿承担。
以案说法:
问:小应的爸妈离婚时,小应是归妈妈抚养,为什么还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答:父母离婚后,不管子女归父母哪一方抚养,将来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问:老应未抚养年幼的小应,在年老时要小应赡养是否不公平?
答:从情理上讲是不公平,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公平的。老应虽然未抚养小应,逃避法律规定义务,但如果小应的妈妈无力抚养女儿小应时,小应完全有权利要求爸爸老应抚养,就像年老的老应要求女儿小应赡养一样。
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八十的应老汉1951年和李某结婚,生育了一子一女。女儿1岁时,他外出一走就是6年。1964年,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生活,女儿则由母亲抚养。原本指望儿子养老的应老汉没有想到,儿子不幸死于心肌梗塞,先他一步离开人世。之后不久,应老汉的前妻也撒手人寰。
随着年岁增长,应老汉深受肺气肿和哮喘病的折磨,经常需要吃药住院,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实在无力承担。于是,他想到了久未谋面的女儿小应。他向女儿提出赡养要求,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应,便将女儿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法官耐心地做起了对女儿小应的劝导工作。他说,虽然当年应老汉没有很好地尽责,但毕竟是父亲;而且对于老人来说,小应已是他唯一的亲人,所以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从情感上,她都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小应支付父亲上一年度的医药费,同时从当年起,应老汉所有的医药费由女儿承担。
以案说法:
问:小应的爸妈离婚时,小应是归妈妈抚养,为什么还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答:父母离婚后,不管子女归父母哪一方抚养,将来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问:老应未抚养年幼的小应,在年老时要小应赡养是否不公平?
答:从情理上讲是不公平,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公平的。老应虽然未抚养小应,逃避法律规定义务,但如果小应的妈妈无力抚养女儿小应时,小应完全有权利要求爸爸老应抚养,就像年老的老应要求女儿小应赡养一样。
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