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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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七年的“妻子”离世,“丈夫”有继承权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同居后生有一女小李。
    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30万,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最后,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30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小李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以案说法:
    问:李某和高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答:不是。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实行婚姻登记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最终形式。 
    问:高某是否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高某似乎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有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已经有一方已经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法律效力大于司法解释效力原则,所以高某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同居后生有一女小李。
    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30万,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最后,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30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小李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以案说法:
    问:李某和高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答:不是。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实行婚姻登记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最终形式。 
    问:高某是否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高某似乎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有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已经有一方已经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法律效力大于司法解释效力原则,所以高某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 ?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