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中年夫妇卢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曾两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0年4月,女方卢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周某离婚以及平均分割房产等。
对此,被告周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卢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周某提出,卢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坐落在本市黄浦区,这套房屋是夫妻二人于2003年4月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周某,而且在买房过程中,周的父母曾出资10万元,所以不同意平均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卢某与周某二人均认可上述房屋现价值为56万元。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均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发生矛盾,三次成讼,夫妻感情渐至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住房问题,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其父母在他们夫妻二人购房时出资10万元,故应先将10万元返还其父母,房屋价值剩余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而原告主张公婆在其与丈夫购房时出资8.5万元,但此款系公婆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故不应返还,应将房屋在其夫妻之间平均分割。法院分析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故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赠与,故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该房目前由被告居住,故该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
以案说法:
问:本案父母的出资为什么不是借贷关系?
答:由于父母出资时并未向子女索要借条和表示是出借,所以法院认定父母的出资行为为赠与。
问: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中年夫妇卢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曾两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0年4月,女方卢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周某离婚以及平均分割房产等。
对此,被告周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卢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周某提出,卢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坐落在本市黄浦区,这套房屋是夫妻二人于2003年4月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周某,而且在买房过程中,周的父母曾出资10万元,所以不同意平均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卢某与周某二人均认可上述房屋现价值为56万元。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均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发生矛盾,三次成讼,夫妻感情渐至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住房问题,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其父母在他们夫妻二人购房时出资10万元,故应先将10万元返还其父母,房屋价值剩余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而原告主张公婆在其与丈夫购房时出资8.5万元,但此款系公婆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故不应返还,应将房屋在其夫妻之间平均分割。法院分析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故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赠与,故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该房目前由被告居住,故该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
以案说法:
问:本案父母的出资为什么不是借贷关系?
答:由于父母出资时并未向子女索要借条和表示是出借,所以法院认定父母的出资行为为赠与。
问: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