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110民初3312号 原告:A,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