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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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弟弟遗产,姐妹对簿公堂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娇系姐妹关系,她们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阿贵(未婚)需要照管,但父母都已过世。为此,姊妹俩于2009年3月作了一个约定:阿贵的生活起居由阿珍负责;阿珍一次性给付阿娇16万元,待阿贵去世后,阿贵名下的房产归阿珍所有。协议签订后,姐姐依约给付了钱款,并精心照顾弟弟多年。2011年9月,阿贵去世。在办理完阿贵的身后事之后,阿珍要求阿娇依照之前的约定,协助办理阿贵房屋的过户手续。对此,阿娇表示反悔,并不予配合。
   阿珍无奈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认为其已按协议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给付阿娇,阿贵现已去世,而阿娇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阿娇辩称,2009年3月,阿娇在阿珍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其现在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且自己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阿贵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阿贵的遗产依法应由阿珍、阿娇各半继承。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生效,该协议书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阿珍、阿娇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现涉案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阿珍已按约给付了阿娇房屋折价款,故阿珍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其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问:阿珍、阿娇是否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归属?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阿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过世,作为其直系亲姐姐的阿珍、阿娇是其法定继承人,作为继承人她们对于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行为是对未来权利归属的约定,并不会对阿贵的权利造成现实侵害,因此,阿珍、阿娇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处分事宜。
   问:阿娇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效力及其可否撤销?
   答: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期待利益,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本案中阿娇在继承开始之前自愿放弃继承阿贵房产,并无不可。基于此,阿珍与阿娇之间所签订的继承协议成立且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故阿娇嗣后反悔想撤销其做出的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娇系姐妹关系,她们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阿贵(未婚)需要照管,但父母都已过世。为此,姊妹俩于2009年3月作了一个约定:阿贵的生活起居由阿珍负责;阿珍一次性给付阿娇16万元,待阿贵去世后,阿贵名下的房产归阿珍所有。协议签订后,姐姐依约给付了钱款,并精心照顾弟弟多年。2011年9月,阿贵去世。在办理完阿贵的身后事之后,阿珍要求阿娇依照之前的约定,协助办理阿贵房屋的过户手续。对此,阿娇表示反悔,并不予配合。
   阿珍无奈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认为其已按协议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给付阿娇,阿贵现已去世,而阿娇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阿娇辩称,2009年3月,阿娇在阿珍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其现在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且自己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阿贵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阿贵的遗产依法应由阿珍、阿娇各半继承。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生效,该协议书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阿珍、阿娇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现涉案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阿珍已按约给付了阿娇房屋折价款,故阿珍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其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问:阿珍、阿娇是否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归属?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阿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过世,作为其直系亲姐姐的阿珍、阿娇是其法定继承人,作为继承人她们对于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行为是对未来权利归属的约定,并不会对阿贵的权利造成现实侵害,因此,阿珍、阿娇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处分事宜。
   问:阿娇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效力及其可否撤销?
   答: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期待利益,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本案中阿娇在继承开始之前自愿放弃继承阿贵房产,并无不可。基于此,阿珍与阿娇之间所签订的继承协议成立且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故阿娇嗣后反悔想撤销其做出的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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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