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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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产赠与“小三”,被判无效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7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小丽是个刚出校门不久的漂亮“90后”女孩,非常羡慕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在多次找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却意外地认识了有钱有房有车且有家室的钱先生,二人一见钟情,从此小丽过上了惬意的“小三”生活。半年后,已怀孕的小丽住上了“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的产权,但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这套房屋没有小丽的产权份额。
   原来,钱先生早年与红杏在江苏老家结婚,生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1年,俩口子来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钱先生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并在本市置办了三套房产,2008年两人才补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钱先生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90后”女孩小丽成了他的心肝宝贝。2012年年3月,钱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钱先生貌似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归前妻和儿女所有。
   离婚后不久,前妻红杏发现钱先生在2010年1月购买过友谊路一套房子,并擅自将该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小丽,遂心有不甘,向宝山法院起诉。红杏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钱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钱先生与小丽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法庭上,小丽说自己怀孕后,钱先生就购买了该房屋让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钱先生负担,但此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中并没有小丽的名字,所以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现钱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小丽,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钱先生与小丽均表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钱先生将房屋权利赠与小丽,小丽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故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无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小丽是个刚出校门不久的漂亮“90后”女孩,非常羡慕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在多次找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却意外地认识了有钱有房有车且有家室的钱先生,二人一见钟情,从此小丽过上了惬意的“小三”生活。半年后,已怀孕的小丽住上了“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的产权,但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这套房屋没有小丽的产权份额。
   原来,钱先生早年与红杏在江苏老家结婚,生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1年,俩口子来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钱先生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并在本市置办了三套房产,2008年两人才补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钱先生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90后”女孩小丽成了他的心肝宝贝。2012年年3月,钱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钱先生貌似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归前妻和儿女所有。
   离婚后不久,前妻红杏发现钱先生在2010年1月购买过友谊路一套房子,并擅自将该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小丽,遂心有不甘,向宝山法院起诉。红杏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钱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钱先生与小丽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法庭上,小丽说自己怀孕后,钱先生就购买了该房屋让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钱先生负担,但此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中并没有小丽的名字,所以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现钱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小丽,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钱先生与小丽均表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钱先生将房屋权利赠与小丽,小丽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故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无效。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