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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原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B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