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9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727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刑初3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