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帅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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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9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727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刑初3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