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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因与A、B、C、辉县市XX公司、D、E、F、G、H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因与A、B、C、辉县市XX公司、D、E、F、G、H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合)中,男,
委托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
原审被告A,男,
原审被告辉县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A,男,
原审被告A,女,
原审被告A,女,
原审被告A,女,
法定代理人A,
原审被告A,男,
法定代理人A,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B、C、辉县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运业公司)、D、E、F、G、H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月7日A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365447.15元(庭审后为减轻诉讼负担,诉请进行了变更,明确为318504元),2015年1月2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新乡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新乡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和被上诉人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财险新乡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新乡XX公司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浮代飞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