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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3703民初第92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D,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B 原告C诉被告A、B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原是新乡市XX公司员工,后原告辞职在家,2016年4月11日,二被告到原告居住的社区,称原告欠被告的血汗钱,通过不断拍打原告的家门,在社区内大肆宣扬、在社区里张贴长达数十米的白色横幅等非法手段宣称被告欠原告的血汗钱,事实是原告只是公司普通员工,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二被告不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4月12日以来,被告不断实施上述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不断打电话或当面向原告质询,使原告XX扫地,原告感到非常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A辩称:2014年4月新乡市XX公司会计B给我父亲C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资金紧张,让我父亲给他们筹款2000000元,我父亲东拼西凑借了2000000元,通过A借给新乡市XX公司,约定利息是2分,经原告之手给了被告几个月的利息,以后至今没有支付利息,原告说被告在小区里张贴横幅和拍门这件事与被告无关,找原告要账的人太多,我也不知道是谁干的,被告父亲70多岁了,被告只是和他一起去找过A要求她在借据上写明利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我从2008年给新乡市XX公司送煤灰、石粉,从2014年起被告多次找原告A要求出具欠款手续,2016年4月5日原告才向被告出具欠款手续,此后被告未找过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448号判决书,证明二被告明知欠款人是新乡市XX公司而非原告,还去找原告要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2、照片3张,光盘一份,出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所住小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被告A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据一张,证明陈述的事实, 被告A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明一份,证明陈述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A原系新乡市XX公司的财务人员,居住在新乡市XX,被告A的父亲2014年借给新乡市XX公司2000000元,被告A从2008年起陆续向新乡市XX公司提供水泥材料,新乡市XX公司未向被告A出具欠款手续,从2014年起被告A多次找原告B要求出具欠款单,2016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A出具欠款证明,并加盖新乡市XX公司公章, 原告称2016年4月二被告多次找原告,采取在社区张贴横幅、大肆宣扬原告欠被告的血汗钱等非法手段骚扰原告,被告A称因借条上没有载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陪同父亲去找B要求写上利息,被告A称因新乡市XX公司没有出具欠款证明去找B要求出具欠款证明,二被告否认采取非法的手段找过原告A,原告提交的证据横幅照片上未显示是A本人欠被告的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2016年4月二被告多次找原告,采取在社区张贴横幅、大肆宣扬原告欠被告的血汗钱等非法手段,二被告否认采取非法的手段找过原告A,原告提交的证据横幅照片上未显示是A本人欠被告的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发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D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