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帅召律师
库帅召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新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B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A,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A,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
原审自诉人A诉原审被告人B犯侵占罪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0702刑初106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A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葬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自诉人未曾将其所有的财物交给被告人代为保管,双方之间未能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故缺乏自诉的罪证,原审裁定:驳回自诉人A对被告人B的起诉,
上诉人A上诉称,A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A与其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A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所有权,一审程序违法,请求追究A的刑事责任,追缴被侵占的财产,
上诉人A的诉讼代理人代理称,A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A与B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一审驳回A起诉的理由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规定,背离了侵占罪的立法宗旨和初衷,
原审被告人A辩称,其与A没有经济往来,A欠其钱,用部分玉器作抵押,后欠款还清,其已将玉器全部还给A了,请求驳回A的起诉,
本院认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A称,A从其手中拿走了案涉玉器,并出具了借货条,后其向A多次追要,A告知玉器给了B,A又给了王安利,上诉人A并未将其财物直接交给原审被告人B代为保管,上诉人A与原审被告人B之间并未形成保管法律关系,上诉人A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B非法占有其财物,拒不退还,故原审以缺乏自诉的罪证为由,裁定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成英
审判员  A
审判员  李彦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B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