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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7号
原告A(反诉被告),女,汉族,1978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被告河南XX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河南XX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A、被告河南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河南XX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A负担,反诉费15287元,减半收取7643.5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原培宏
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XX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