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7号
原告A(反诉被告),女,汉族,1978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被告河南XX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河南XX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A、被告河南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河南XX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A负担,反诉费15287元,减半收取7643.5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原培宏
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