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库帅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A,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新乡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新乡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XX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A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XX公司撤回对A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XX公司撤回对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XX公司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