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答辩状称借据是被上诉人伪造,其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审判决称其未作答辩与事实不符。在二审中上诉人又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借据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被上诉人认为借条为上诉人书写,亦同意做鉴定。借据签名是否为上诉人书写决定了案件事实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