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正律师
王朝正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朝正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8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1081548.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的案涉水表位于某某厂房,该厂房系我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出租给被告二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原告主张的用水期间系被告二租赁期间使用,相关费用也是由被告二按照相应单据予以缴纳,因原告未签订相关用水协议,所以在原告主张用水期间的供水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原告与被告二。二、原告曾就同一事实于2018年7月向贵院提起过诉讼,因我公司涉诉,被告二曾于2018年7月26日向我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所有经济责任及相关其他责任均由其承担,与我公司无关。上述事实已由贵院(2018)鲁0891民初2691号判决书、(2018)鲁0891民初2514号庭审笔录内容予以认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对原告所述:漏交251523立方米用水,这一说词不认可。在2018年6月之前,答辩人从未见到过本案所涉及的水表,均是收到原告提供的水费缴纳通知单后到营业厅交费,原告收费后开具发票。所谓:漏交251523立方米用水,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二、原告与答辩人之问不存在直接的用水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形成用水服义务中,已经依法履约。三、原告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其诉称的情况。本案中原告所诉称水表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是原告和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9日,距今已达13年之久。原告诉称的水表未依法检定且超过了法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水表未超出法定的使用年隈也未损坏,只能证明水表中显示的数字系该表设立之初至今的读数,不能证明水表中的用水量均为答辩人使用。四、原告诉称“2015年11月开始……每月暂时按50立方米计费收取,待没有污水时、表能露出时再按真实的表数收费,多退少补”的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未能就此举证。真实情况答辩人已经在第一条答辩观点中陈述。要说明的是根据2015年时抄表员的说法:水表没有被污水淹没,至于何时出现的污水覆盖水表的情况,抄表员从未告知答辩人,答辩人也不知情。抄表员也从未提出过“暫收”和“多退少补”水费。答辩人是按照每月100立方米的计费缴纳水费,其中母表50立方米,子表50立方米。在(2018)鲁0891民初251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答辩人未达成过和解意向,五、按原告所诉,2018年6月15日水表数额为259669立方米,在2018年5月17日抄表单据显示水表数为8096立方米,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如此口径的水表,如何使用才能够达到如此的程度?251523立方米相当于一米深、35个标准足球场大小的体积!显然,原告主张的该项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山东某某食品科技有隈公司依照与原告某某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口头),每月固定缴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补缴水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计7267元,由原告某某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王朝正,男,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2011年任职于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