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朝正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10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2、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济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确认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6月8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为被告高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第一被告高某2与第三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签署的位于澳门西路某某小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被告腾房后将房屋归还原告;2、判令第二、三被告与原告补签位于澳门西路某某小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且合法有效。
被告高某2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涉案房屋是原告抵付给答辩人一家的利润。2、涉案房屋不是借住,还是原告交付给被告居住。3、涉案合同是原告配合答辩人被告诚信建筑签订,不存在偷偷改合同的情况。4、原告无权对其并不是当事人的他人之间的合同要求法庭确认效力。5、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并不存在管理混乱。
被告某某房产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济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答辩人并非同一公司,答辩人登记注册名字为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答辩人某某房产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答辩人处无原告的购房合同及相关的档案材料。3、经过了解济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已经于2009年10月20日吊销,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所有的档案材料在2007年左右全部被济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对涉及到原告的档案材料答辩人具体情况不知情。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代理的当事人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