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朝正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2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572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鲁民申5725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为再审申请人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民终2841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诉讼。即便申请人未履行判决,应当通过执行程序处置,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二、两级法院未对案涉事实作出认定,回避对前诉诉请的对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被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被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24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律师代理的任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