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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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部一刑诉〔2019〕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孔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沂水县XX村村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某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孔祥明律师,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孔律师于2012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4年在山东沂蒙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