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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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XX公司与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625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沂水县XX公司与被告宋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水县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沂水县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赔偿款74282.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所有的鲁Q×××××号解放车一辆挂靠到原告处。合同约定挂靠期间,车辆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全部由被告担责。2018年8月5日被告挂靠的鲁Q×××××号解放车在G22青兰高速公路青岛方向173公里加200米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GL6867号重型厢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3民终1124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对方经济损失71540元、诉讼费2500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6月原告账号被法院执行局查封。2019年6月24日原告支付以上案件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74282.7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赔偿款74282.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宋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书、(2018)鲁132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3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结案票据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沂水县XX公司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购买的鲁Q×××××号解放车一辆落户登记到原告处,搞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落户期间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车辆有关手续的登记产权在原告名下。被告为实际车主,享有使用、收益权,无独自处分权。被告车辆在挂靠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灾害性事故及货损、货差损失等一切问题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均由被告自己承担,与原告无关。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必须向原告汇报,原告可协助被告委派律师处理,处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纠纷致使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有权处分所挂靠的车辆,原告有权扣留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2018年8月5日0时45分,被告宋XX驾驶的鲁Q×××××(鲁QXXX)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G22青兰高速公路青岛方向173公里加200米处时,与潘庆驾驶车牌号为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本院(2018)鲁132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潍坊XX公司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XX赔偿潍坊XX公司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共计73540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后,潍坊XX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被告案款2757.30元,原告缴纳案款74282.70元,共计77040元(包含本金7354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00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原告向被告索要缴纳的赔偿款74282.70元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沂水县XX公司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宋XX未履行对潍坊XX公司的赔偿义务,致使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赔偿款74282.7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沂水县XX公司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赔偿款74282.70元。
二、驳回原告沂水县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祥明律师,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孔律师于2012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4年在山东沂蒙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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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20********0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