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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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XX公司与吴XX、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沂水XX公司与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水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沂水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3日本金及利息54650元、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合计10800元,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共计70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借款人吴XX通过XXXX公司运营的“希望金融”平台申请注册会员,签订《借款协议》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年化)7.5%,用途为短期周转,期限6个月;被告王XX在《共同借款人声明》上签字;被告王XX、王XX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垫付方代替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视为借款人将相应债权自动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59932.05元及利息。
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XX为“XXXX公司”运营管理的“希望金融”平台注册会员。2017年6月23日,被告吴XX通过平台与该平台注册会员的出借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吴XX通过上述融资平台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年化)7.5%,使用期限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短期周转。该协议第3.8条对逾期违约金作了约定,从逾期第一日(自然日)开始,逾期每日借款人应支付逾期款项的千分之1.5作为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额还款。该协议第4.3条:垫付:第三方(各担保方外的第三方)代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为垫付。垫付方应为平台指定或同意的主体。第4.6条:借款人及出借人均同意并认可:垫付成功的,视为出借人将相应债权自动转让于垫付方,出借方与垫付方无需另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同日,被告王XX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承诺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协议》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XX、王XX签署《个人年度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协议》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6月23日,“希望金融”融资平台通过厦门XX公司网络金融部将6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吴XX账户。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间还款,原告于2017年12月23日代偿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250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保证自2019年9月开始,每月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少于4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偿还原告760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还款23000元,扣除利息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54932.05元,另原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故原告将起诉数额变更为59932.0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共同借款人声明》、《个人年度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吴XX、王XX作为共同借款人依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XX、王XX依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XX、王XX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照约定代偿借款后取得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还款数额及时间,扣除借款期间的利息及借款到期后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本金54932.0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代理费5000元,该支出为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XX、王XX应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XX、王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XX、王XX依法追偿。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沂水XX公司垫付款59932.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54932.05元月利率2%计算,自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XX、王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XX、王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元,由被告吴XX、王XX、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祥明律师,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孔律师于2012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4年在山东沂蒙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