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家政服务市场中,洋保姆已屡见不鲜,其中以菲律宾籍女性居多,然而我国现有的法规政策不允许外籍务工人员进入国内家政服务市场,“菲佣”在内地并不能获得工作签证。不法中介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铤而走险,组织“菲佣”非法入境提供家政服务,从中牟利。其通常帮助“菲佣”获得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入境,或借由可以聘用外籍人员的公司,用“秘书”或“翻译”等虚构职位录用,骗取一定期限的工作签证入境。本文则对浙江地区相关案例的整理与分析,归纳非法从事“菲佣”中介业务刑法规制情况。
二、非法从事“菲佣”中介业务的罪名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4条明确指出,“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据此可认为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外国人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以旅游签证入境,并从事家政服务的菲佣应属“非法就业”。
法律条文对于外籍人员非法就业的佣介双方,也都有相关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个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中介方仅从事介绍“菲佣”的业务将面临行政处罚,而采取系列手段帮助菲佣获得工作签证,组织“菲佣”非法入境,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三、非法从事“菲佣”中介业务的量刑规则
(一)量刑标准
量 刑 标 准 |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 | 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法律依据 | 1、《刑法》318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
(二)案例归纳
案号 | 法院 | 情节 | 量刑 |
(2020)浙01刑终251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刘某组织22名外籍人员、5名菲律宾籍人员使用旅游、商务等虚假的入境事由骗取入境签证,进入中国境内非法从事家政服务,非法获利80万余元 |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2019)浙0203刑初70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CAILIWEN、罗某某等人多次提供资金和指导帮助菲律宾籍妇女从空港入境,或协助菲律宾籍妇女直接偷越中越国境入境,并安排人员接应至宁波为其介绍家政工作,从中牟利 | 被告人CAILIWEN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0)浙0603刑初547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年7月,被告人梅某某与王某某约定合伙引进菲佣到中国从事家政服务,由王某某负责招募并安排合适的菲佣入境,被告人梅某某发布菲佣家政广告,在国内招揽有菲佣需求的客户。其先后安排15名菲律宾籍女子以持旅游签证或偷渡的方式入境中国非法从事家政服务,被告人梅某某等人共计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55000元。 | 被告人梅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非法从事“菲佣”中介业务,其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应当认定为其违法所得,且不能扣除帮助“菲佣”偷越国境所支付的办理签证、机票、住宿等费用,同时,“菲佣”的工资应与中介费用区分开来。
参考案例:(2020)浙01刑终251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结伙他人,经事先预谋,多次组织多名外籍人员使用旅游、商务等虚假的入境事由骗取入境签证进入中国境内非法务工。经查证,被告人刘某组织阿某等22名外籍人员入境,非法获利5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2016年5月至2018年期间参与组织鲁某等4名外籍人员入境,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组织帕某等5名菲律宾籍人员以旅游为借口骗取浙江省公安厅机场签证办事处旅游签证,跟随旅行团进入中国境内,并在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的指挥下趁机脱团。其中,维某因未脱团成功而随旅行团返回菲律宾,其他人员被被告人刘某安排前往北京、成都等地从事非法家政服务。被告人刘某、吴某某非法获利24万元。
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的非法获利金额有误,应当扣除外籍人员工资部分及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住宿等支付的费用。而法院认为,外籍保姆前六个月工资中的大部分钱款系作为介绍工作的中介费而在其等人的工资中扣除,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刘某,后刘某按照约定将其中的部分转给国外中介。故被告人刘某收到的雇主转账中所包含的保姆工资实际系刘某等人组织外籍人员偷越国(边)境后,由保姆支付给刘某等人的中介费用,系非法获利。刘某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住宿等所支付的费用系其犯罪成本,不应在非法获利中予以扣除。
四、结语
由于本土保姆的整体水准难以满足需求,近年来,中国大陆的高收入家庭开始将目标锁定菲佣,但是,因为菲佣的劳务资格不被政府认可,在我国大陆地区从事“菲佣”中介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帮助“菲佣”偷渡入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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