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当事人家属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叶斌律师想和大家聊一聊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这个严肃的话题。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典型案例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令人痛心且发人深省。
在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这些本应属于个人隐私的行为,却被他们无情地窥探并记录下来。随后,他们将这些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最终共非法获利 29 万余元。
在这个犯罪团伙中,石某负责安装偷拍设备及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是整个犯罪活动的核心人物;其他被告人则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法院审理与判决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石某、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吴某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吴某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罗某靖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田某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里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一旦实施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就会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像上述案例中,犯罪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偷拍他人隐私并制作贩卖淫秽视频,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更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家属注意事项
作为家属,如果身边有人涉嫌此类犯罪,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鼓励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这有可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同时,家属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避免因无知而陷入犯罪的深渊。要教育身边的人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个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案例,能够深刻认识到此类犯罪的严重性,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叶斌律师。
以上就是今天叶斌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普法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秦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金额26万余元,辩护无罪,终获不起诉)
2、尤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传播264余部淫秽视频,情节严重,争取从犯,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3、姜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传播100余部淫秽视频被逮捕,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4、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传播500余部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减档处理,十年以上变为十年以下)
5、沈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传播38余部淫秽视频,犯罪情节轻微,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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