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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阶段着力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对“介绍卖淫罪”的理解存在偏差,以为只要没开洗浴中心、没当老板就不算大事。实际上,从法律规定看,只要行为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无论是否获利,都可能涉嫌介绍卖淫罪。而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这个罪名的认定边界往往比想象中更微妙。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在拱墅区就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里出现了人数和获利计算的重大瑕疵,这直接影响了全案的走向。

第一步:别急着做决定,先看清“事实”是否真清楚

家属最担心的往往是一上来就问“能不能取保”、“大概判几年”,但作为在杭州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的习惯是先把步子放慢一点。案件到了检察院,律师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直接找检察官求情,而是去案管中心把全案卷宗刻盘回来。我们团队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拿到光盘后,团队一起坐下来,把侦查机关认定的逻辑链在白板上重新推演一遍。

这里面藏着一个很多家属不知道的痛点:在看守所里的家人,只能说出自己知道的那部分事实,但他们往往只是整个链条里的一环。侦查机关的笔录里可能记录了五个卖淫女、几十万的流水,可这些数字层层拆解下来,未必都成立。比如,在介绍卖淫这类案件中,获利的计算往往极其混乱,是把所有转账都算作嫖资,还是有反复、有借贷、有正常消费混杂其中?人数到底是多少?这个“算账”的过程,没有人帮当事人做,可能就稀里糊涂认了,结果量刑区间完全不同。

第二步:“讨价还价”的空间,藏在司法解释的缝隙里

认罪认罚是检察官一定会提的。很多当事人问,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就任凭处置了?绝对不是。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本质上是一次量刑协商。而协商的底气,来自对事实的精准切割。

我之前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介绍了五人卖淫,获利十万。按这个标准,量刑建议不会太轻。我们阅卷后发现,其中有两名所谓的“被介绍者”根本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没有嫖客的指认,也没有发生交易的客观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扎实的。

这时候,辩护的重点就转移到了“时间重合性”这个关键点上。根据相关裁判要旨,介绍卖淫与组织卖淫的界分是一道重要的辩护关口。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卖淫人员并不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形成三人以上的重合,就不具备组织卖淫的“组织性”。最终,我们通过梳理证据,把实际能认定的人数降了下来,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比初期有了大幅缩减。这让当事人心里有了底,量刑问题在检察院阶段就已经实质化地解决了,等到法院阶段,争议事实的范围就小了很多。

最后,我想说的话

刑事案件走到检察院,就像走到了一个分水岭。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比起侦查阶段要实在得多,因为终于能看到对方的“底牌”了。如果你正是因为搜索“杭州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我想说的是,网上的分析永远替代不了对案件材料的深入审阅。

如果你或家人在上城、拱墅、西湖区遇到了这方面的难题,不确定目前认定的数额和人数有没有问题,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们的第一步往往是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证据梳理,把公安机关搭建的“事实”重新拆开来看一遍,弄清楚现在到底站在这座悬崖的哪一级台阶上,下一步该往哪走。没看材料之前,一切都太早,但看过的材料越多,能还原的真相就越完整。

常见问题

介绍卖淫罪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有机会。如果经律师阅卷发现关键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是常规且有效的辩护路径。

介绍卖淫涉案人数和获利金额,认罪认罚时能协商变少吗?

完全可以。认罪认罚的本质就是量刑协商。如果证据不充分,例如部分涉事人员无法查实、获利计算混乱,律师可以据此与检察官沟通,重新核定事实。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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