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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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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这些法律红线你一定要知道!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的热度也随之攀升。然而,在这热闹的背后,隐藏着许多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今天,叶斌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讲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那些事儿,特别是涉及到的法律红线,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

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严重后果

(一)真实案例警示

近期,杭州就查处了多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比如,2024年12月18日,临平区公安分局会同海宁市公安机关对2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地点开展打击收网行动,抓获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现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12000余件,涉案价值50余万元。这3名嫌疑人未取得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销售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还有萧山区的案例,陈某在家中及地下车库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被警方查获后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另外,在湖南资兴市,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批准在多个地点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共计1110.5箱烟花爆竹、361盘鞭炮,最终因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储存烟花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区分

(一)储存危险物质罪或者储存爆炸物罪

这是最重的罪名,需要造成一定后果,达到立案标准,比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公安机关有时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可能会先以这个最重的罪名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但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造成相应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构成此罪。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律师通常会先争取取保候审,然后把重罪辩护成轻罪。

(二)非法经营罪

在不满足储存危险物质罪或者储存爆炸物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达到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比如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危险作业罪

当前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时,就可能定性为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在理论上属于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存在可能的危险即可构成,没有具体的立案标准。例如,厂房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达标,且厂房内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危险作业行为。

三、“加特林”烟花案例分析

“加特林”烟花因热门而备受关注,但也有人因此触犯法律。万某在未获得储存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购并囤积了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存放的厂房与附近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达标,且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万某被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烟花。

四、温馨提示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需依法取得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这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底线。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如果您的家人因烟花爆竹相关问题被警方带走,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具体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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