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根据通报,司机偏航绕路,原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21分钟;而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5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即,偏航路线实际上是较快的路线,如此司机便可接着干下一单。跟车的女孩坐在副驾驶,总共四次提出偏航。前两次,司机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出不满;后两次,女孩直接要求停车,但司机未予理睬。
司机对女孩置气情有可原,此前司机接单后,询问女孩要不要付费搬运,女孩拒绝,女孩先后15次自行搬运行李,让司机焦急等待,他多次催促姑娘快点搬,并通知她: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最后的结果,司机总共等待了36分钟,恰好不到40分钟。车内无打斗痕迹,女孩与司机无身体接触,死者家属发声,女孩跳车前6分钟和同事聊工作情绪正常。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一是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二是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司机是否能预料到女孩会跳车,譬如女孩在车内向司机提出“不停车就跳车”,司机对此不予理擦,继续高速行驶,女孩随后跳车,那么司机则属于应当预料女孩会跳车,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仅从通报来看,女孩是否有此表述则不得而知。
第一种意见:货拉拉司机对女孩跳车的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从货拉拉面包车外观来看,人如坐在副驾驶,打开车窗,跳下去实际上是很容易操作的,更何况女孩身高150厘米,体重43.5kg,体型娇小,跳车更为容易。
2.女孩跳车并不异常。根据警方通报,案发现场路宽10米,路西侧有路灯,当时隔一亮一,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有长沙网友在案发时间夜间21时14分许,按照司机偏航路线重走该路段,发现该路段人烟稀少,路灯较远,行驶时周遭漆黑一片。此前女性滴滴乘车遇害事件频发,偏航路线司机熟悉但女孩并不熟悉,由此可推知,案发时女孩应该是在极度紧张恐惧的情绪支配下,“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
3.司机应当预见女孩会跳车。女孩前两次询问偏航原因,司机因等待多时心中置气故不做解释可以理解,但行至偏僻漆黑路段,女孩再两次询问偏航原因,司机仍不予理睬,司机应当知道如此会加深女孩乘车的恐惧,对于女孩的将身体探出车外,司机没有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采取轻点刹车和打开双闪灯,尚不能打消女孩的恐惧,阻止其接下来的跳车,并未尽到应尽的责任。
综上所述,货拉拉司机对于女孩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货拉拉司机最终量刑会如何,可以从该地区类案判决中参考,因案件发生在湖南长沙,笔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跳车”等关键词检索长沙地区相关刑事裁判案例,整理表格如下:
案号 | 审理法院 | 行为情节 | 定罪量刑 |
(2020)湘01刑终196号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黄光清载朱某骑摩托车行驶至一分叉路口,朱某见地势比较偏僻,遂要黄光清停车,以便就此商谈两人的感情问题(此前朱某提出要分手,黄光清不同意),黄光清未停车,继续以40-50km/h的速度向前骑行。坐在后面的朱某1见状,先后两次加重语气要求黄光清停车并明确表示如不停车就会跳车,但黄光清未停车继续快速行驶。朱某遂从摩托车后座上跳下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光清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一审期间,黄光清与朱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 被告人黄光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
(2012)长县刑初字第082号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辛某某为了让谭某某赔偿手机,硬逼谭某某坐上其面包车,随后谭某要求下车,并拉开车门,因辛某并未减速,谭某某遂将车门关上。不久谭某某再次拉开车门跳车,摔在地上。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均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被害人谭某某跳车。 法院认为辛某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 被告人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第二种意见:笔者对车某某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从警方的情况通报分析,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无法预见车某某会跳车,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评价。
笔者认为,分析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过失,不在于其更改行车路线的行为,也不在于朱某某提出车辆偏航时其用恶劣语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或未予理睬,而应客观分析“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是否应当预见到车某某会跳车导致死亡。
1.周某春通过APP抢接下一单的行为可充分说明其对车内乘客并无图谋不轨之心。根据通报可知,周某春更改行车路线的时间,是在行驶过程中,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之后。根据生活经验,司机抢单的手机都是架在空调出风口或其他显眼位置,抢单接单都会有免提语音提示。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一个着急去做下一单业务的司机,其对车上其他人员不可能会怀揣穷凶极恶的恶意,其首先考虑的肯定是以最快的速度结束这一单,才能接着做下一单业务。
2.周某春更改路线的唯一原因是节省时间。因货拉拉是一口价,接单后费用与路程远近无关。对货拉拉司机这一社会群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以更改平台规划的路线抄近路的方式争分夺秒地节省时间在业内是不公开的秘密。从司机角度,因货拉拉主要是提供物流服务,虽然没有按照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但如果能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其会认为这对司机及客户而言是双赢的结果,也就不会有投诉。
3.根据通报,车某某四次对周某春提出偏航,但其究竟是出于不解?还是恐惧?又或者是不满?我们不得而知。“案发路段路宽十米,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但通报没有告诉我们,货拉拉平台导航预设路线是“灯火通明、人来车往”还是类似的“路宽十米,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现代社会手机已成为每个人的生活必备品,手机导航更是年轻人出行的必备工具。导航设置会根据路程、时间、路况等推荐不同路线也是常识。本案中,在周某春虽“偏航”但方向正确、没有偏离目的地的情况下,再结合周某春已抢接下一单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车某某的恐慌?或者说周某春是否应当预见到车某某会恐惧?笔者认为,当时周某春对车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想法,其二者之间,可能更多的是对彼此的不满。
4.周某春对车某某提出偏航后的“未搭理”和“用恶劣语气表露不满”,是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对此,我们认为车某某应该也是有所感知的。出发前,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运至车上,用时36分钟后车辆出发,车上周某春又询问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车某某的拒绝。我们能够深刻理解车某某身为一个羸弱的女孩为了节省费用而选择装卸共需耗时72分钟搬运30次的艰辛,那我们是不是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周某春也能怀有同理之心?对于周某春而言,本订单费用为51元,其装车等待36分钟,加之想到卸货还需等待近40分钟,心中有所不满虽不被提倡但其实可以理解。
5.周某春预想不到车某某会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更预想不到车某某会选择跳车这种极端的方式。第一,通报没有告诉我们车某某从起身到探出窗外到坠车用了多长时间。但据悉,周某春报警6分钟前,车某某在微信上与同事聊天情绪正常。可见在6分钟前其没有任何恐慌的情绪,6分钟内也没有和他人提及此事。其从探出窗外到坠车应该是很短暂的一个过程。第二,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应知道车辆在行进过程中将身体探出窗外是极度危险的行为。作为驾驶员而言,其有理由相信车内乘客会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完全预想不到车某某会采取此种自陷风险的方式。第三,车某某探出窗外后,周某春采取了轻点刹车、开启双跳的紧急制动措施。从行车安全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这是最佳处理方式。通报认为,周某春没有予以制止,没有紧急刹车,但实质上,口头的制止是无力的,而紧急刹车是加剧危险的行为,车某某完全有可能基于惯性作用而被甩出车外。只有轻点刹车,让行驶中的车辆能快速制动,开启双闪,提醒其他车辆注意本车有异常情况,才是最有效的制止方式。第四,通报没有告诉我们周某春停车后,车辆距离车某某距离多远,但通报提到“车尾西侧(副驾驶侧)有一处血泊”,结合“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及其他异常情况”,我们可以推测车某某坠车位置距离停车地点很近,进一步说明当时车速已经很慢,可能再只需要一点点时间,车辆就停下来了。但若跳窗是瞬间发生,其实司机是来不及也无法制止的。
综上,笔者认为,车某某坠车对于周某春而言,是属“无法预见”,
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评价。
本案启示
无论结局如何,我们的内心都是苦涩的,这是一场无可挽回的悲剧,是两个生活不易的人的相互毁灭,是两个家庭永远无法抚平的痛。通过本案,平台司机的注意义务,可能会从“不要偏航,会投诉”上升到“不要偏航,会跳车”,我们无法轻易评价这是服务意识的提高还是社会防范成本的增加?但无论如何,希望我们的网络货运平台能补上缺失的社会责任这一课,希望我们的社会,能更重视生命教育,希望我们的年轻一代,能真正认识到生命的脆弱,深刻意识到“不要跳车,真的会死”。在面临威胁的时刻,保护自己的方式有很多种,一定不要选择危险性更大的方式。珍爱生命,善待他人,敬畏法律,这是我们需要不断学习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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