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1537242316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界限讨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7次举报

2018年7月,33岁的常仁尧遇到了20年前的初中班主任张老师,想起上学时被其殴打的经历,他拦下对方、连扇多个耳光,并拍下视频。12月中旬,打人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常仁尧随后因寻衅滋事罪被捕。据常仁尧的家属称,事发后,他们曾多次联系张老师、希望获得谅解,并曾登门拜访,但双方不欢而散。2019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打人男子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常仁尧辩护律师付建称,其在下午曾与常仁尧在看守所见面,后者情绪仍然较为激动,并签订了上诉状。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常仁尧打人行为是“错”还是“罪”,展开激烈辩论。笔者认为,首先,无论如何都必须谴责常仁尧打人暴行,所谓针对当年上学阶段体罚的报复,由于已经经过20余年,该行为已经不再具有学生反抗老师暴力体罚的正当性,应当被认定为蓄意伤害。 其次,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处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模糊地带,究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对其定罪量刑使得该案件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据悉当时被害人没有选择报案,直到当年12月底视频突然在网上大热,才让案件广为人知。因为当事人没有报警,可以认为伤情较轻,而在近6个月之后也无法进行法医鉴定,故而此案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于是当地司法机关选择了兜底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法定罪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如果被认定为该罪,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为了防止该兜底性罪名的滥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当“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可以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常仁尧的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其殴打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能否定性为“严重”这几个方面。根据网络采访等多方报道,该名老师确有体罚学生等不当行为,但由于时过境迁已经难以取证,对其行为的“随意性”难以界定。同时由于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关注,使得本案的社会影响较为广泛,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危害,应当依法惩处。基于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理和情理之间如何做到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如何做到适当,都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

法治是社会纠纷终局性的、权威性的解决渠道,但是法治本身并非万能。法律的正义只能应对当下,无疑是一种“缺憾”,本案只惩罚了打人者,而被指控打人的老师却站在法律之外。面对社会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如今的司法判决更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不能教条的照搬法条。不仅要让行凶者改悔,也要让被打的教师有所醒悟,并对社会公众有所警醒,这是公众对此案在有罪判决之外的更多期待。


叶斌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5372423167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5.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357分 (优于95.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4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01370 昨日访问量:8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