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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办案经验分享--以涉“两卡”案件为例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910次举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需求。这也导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频发,允道刑事团队今年接到的案件中,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数量是往年的数倍。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表述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正因如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大幅增长。

  同时,由于断卡行动的开展以及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20.12.16)的实施,对于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类案件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较多,允道刑事团队办理的大多数帮信案件都是涉银行卡、电话卡案件。

  因此,我们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以最为多见的提供“两卡”案件为例,总结了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特征以及对应的处理建议,跟大家分享。

  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列举了一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提供支付结算等。

  在提供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中,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游犯罪的人使用的方式最为常见。这里的银行卡、电话卡既包括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也包括借用、租用或者收购来的他人银行卡、电话卡。当事人往往被高额返利/使用费吸引,为牟取利益帮助下游犯罪行为人借用、租用、收购他人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干脆提供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

  除此之外,为他人提供多个微信账户以实施犯罪、帮助他人解封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等方式也较为常见。

  第二,对提供“两卡”行为的定性。一般情况下,公安在刚刚立案时,因案件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当事人与下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下游犯罪。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家属先不要着急,如果身边没有人可以给你提供专业建议,也不了解案情,不清楚下一步应该怎么做的话,要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情况,让律师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分析有无取保可能性以及有无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或无罪的可能性。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施行,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越早,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可能性就越大。案件到了后期,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定性基本固定,改变罪名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第三,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前面提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提供银行卡给实施上游犯罪行为的人使用的方式最为常见,如果当事人收购他人银行卡,却并未提供给上家使用,还有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被指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杭州的司法现状是:数罪并罚很难争取缓刑。举允道刑事团队办过的案子为例:我们的当事人刚开始仅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到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官认为当事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两罪并罚,量刑将有可能上升到三年。允道刑事团队经过前前后后十余次与检察官的沟通交流,成功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去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年的量刑以及较低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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