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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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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护理院骗取医保基金18万余元,股东钱某逮捕后,争取缓刑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导读】

20205月至10月,某护理院店因骗取医保基金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20217月9日,护理院股东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最终,上城区人民法院对钱某宣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205月至10月,某护理院为提高经营收入,通过虚开检查、理疗项目、药物、虚假住院等方式完成“指标”,共同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8.3万元。20217月9日,护理院股东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钱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钱某是否能认定为从犯?

钱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钱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目前已经确认的事实是被告人钱某虽然担任分管护理的副院长,但是涉案医保诈骗由护理院实际控制人表决定实施,被告人钱某仅负责具体落实,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符合自愿认罪认罚的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钱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系偶犯。

第二,被告人钱某自侦查阶段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曾对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一个被告人的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如果将被告人对钱某自己行为的辩解作为否定其认罪认罚的理由,那无疑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另外,被告人钱某在庭审前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悔罪表现明显,满足“认罚”的要求。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钱某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符合自愿认罪认罚的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钱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系偶犯。

第二,被告人钱某自侦查阶段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曾对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一个被告人的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如果将被告人对钱某自己行为的辩解作为否定其认罪认罚的理由,那无疑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另外,被告人钱某在庭审前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悔罪表现明显,满足“认罚”的要求。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钱某从宽处理。

三、综合考虑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钱某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处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最后,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钱某在逮捕后,成功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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