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3万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自2022年10月某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某日向原告转账13万元。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始终不予理会。致诉讼。
被告辩称,收到13万元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钱不是我借的;借钱是跟案外人有关,有车辆质押的,案外人出具承诺书由他负责归还,申请证人案外人出庭作证。
原告补充说明,原告说的车辆有银行按揭并没有质押在原告处,案涉款项系原告直接汇给被告账户,至于款项去向原告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某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3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该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认为该款系车辆抵押借款,主张实际是他人借款,仅提供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借款时证人案外人并不在现场,且案外人自述并不认识原告,不能证明实际借款情况。被告陈述借款转给案外人,但转账金额与借款金额不一致,被告的转款行为只能证明借款后实际用款行为,不能证明借款时是案外人向原告借款。被告提供信息也不能证明由谁发送信息,所提交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借款系由他人所借。被告辩称不认识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账号转款13万元至被告提供的账户上,被告收到借款时应清楚知道款项是由原告交付的,被告也承认支付过利息,对此被告应偿还该借款。被告抗辩案外人出具承诺由他负责还款,该承诺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率,但双方都认可有约定利息,如被告说述4900元系一个月利息,原告认可该笔款项为已付利息,折算已超法定利率标准上限,现原告要求按月息1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