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淑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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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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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邱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蒋淑娜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某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某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某某等二人经合谋,先后在安徽省某处,通过被告人张某建立的某群(群名为“某交流群”),以“兼职刷单”的名义,吸引下家被告人某某等人进群,并在群内发布套取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新用户红包(即“薅羊毛”)的教程。下家按照教程,通过恢复手机出厂设置等方式,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反复注册某账号,骗取某平台派发的面额为人民币10-2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同时,被告人杨某会在提前购买的某店铺中上架与红包面额相等的虚拟商品,并由被告人张某将该商品的链接发布在某群内,下线使用套取的红包进行刷单交易。某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将红包返现打入该店铺账号后,被告人杨某使用返现购买话费券,并将话费券通过“某”平台套现,所得钱款再由被告人张某按照与下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至少骗得人民币608501元。其中:

201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邱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194元,其与上家约定的最高分成比例为80%,诈骗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7742元。

被告人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清退。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邱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邱某实施诈骗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轻;3.被告人邱某系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已全额退赃,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上述法定、酌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蒋淑娜(咨询电话:18258521557),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先后任浙江省婚姻家事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24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